(2014)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春艳、朱忠军、姬长林、朱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春艳,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忠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长林,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忠康,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春艳、朱忠军、姬长林、朱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