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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州云美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尚吉服饰有限公司、潘教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云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尚吉服饰有限公司,潘教益,徐学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18号原告:温州云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2幢1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356346-1。法定代表人:金玉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东海、叶乐建,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尚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仙,董事长。被告:潘教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学吹(又名徐学区),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云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尚吉服���有限公司、潘教益、徐学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云美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