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军华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华,又名杨妞妞、杨德华,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7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7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移交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袁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华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2时30分,周口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治安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杨庄七队报警人家有人砸门”,文昌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刘X、王X、张X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得知,杨军华因琐事与同村的杨X发生矛盾,杨军华用砖头砸杨X家大门,并将杨X堂屋大门玻璃砸烂。随后现场调解不成,民警刘X等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制作笔录。随后双方又发生争吵,杨军华又捡起砖头要砸杨X家人,并扬言要砸死杨X家人,民警刘X拉住杨军华予以制止,但杨军华不听从民警的现场执法,对民警刘X实施殴打,杨军华用拳头打刘X的脸部,将刘X的眼镜打掉,将刘X的警服肩章撕烂,之后杨军华又将出警车玻璃砸烂。经鉴定刘X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军华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刘X赔礼道歉,被害人刘X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杨军华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杨军华从宽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军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的陈述,证人:杨X、张X、杨XX、张X、曾X的证言,书证:杨军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无前科证明一份、出警经过二份、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二份、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情况说明两份、羁押证明一份、羁押情况说明一份、杨军华家庭基本信息表一份、沈X证明一份、谅解书一份、刘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物证:出警警车被砸照片四张、刘X当天被打照片一张,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殴打民警,砸烂警车玻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军华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董晓华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