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殷海峰与曾阳明、曾聪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峰,曾阳明,曾聪明,汤可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殷海峰,男,193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殷苏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阳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聪明,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汤可瑜,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海峰与被告曾阳明、曾聪明、汤可瑜相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海峰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成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