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水根。委托代理人:钱华。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