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桂有与���告张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有,张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付桂有,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勇,男,1976年8月6日出生。原告付桂有与被告张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桂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其买卖道轨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时原告处没有那么多钱,原告考虑到其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便从原告的朋友张某处给被告先借了80000元。原告于次日将该80000元钱偿还了张某。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偿还了原告10000元,尚欠70000元。因急需用钱,原告找被告索要尚欠借款时,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故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某的书面证言,证实原告给被告从张某处借钱的过程及数额。2.证人韩某的书面证言,证实韩某陪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的过程,被告偿还了原告10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证��张某于2011年10月21日转给被告80000元钱。被告张学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被告张学勇向原告付桂有借款80000元。原告遂从张某处为被告借款80000元,并由张某于当日将80000元钱经银行转账直接付给被告,后原告偿还张某80000元。被告于2012年1月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7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尚欠借款未果,遂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证据所载明的内容客观存在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勇偿还原告付桂有借款70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张学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