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03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0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3]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德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在阜宁县阜城镇境内招摇撞骗作案7起,骗取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82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阜城镇向阳路天宇华庄小区北大门处看见黄某,主动与黄搭讪,后与黄某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并骗取黄某人民币计17888元。2、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前路上看见曹某,便用熟人的口气与曹搭讪取得曹某的手机号码。为取得曹某的信任,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邀请曹某到茶社喝茶,并到曹某家中做客,因曹某警惕而一直未能得逞。3、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看见陈某,与陈搭讪,后多次与陈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骗取陈某7包软盒苏烟。后被陈某识破假冒的身份,归还了香烟款。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与王搭讪,以帮助王某某将回迁房的面积调大为诱饵,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软中华香烟2条,并欲与王某某发生两性关系,遭到王某某拒绝。后因王某某识破其假冒的身份,被告人周某某担心王某某报警,遂将所骗钱物退还给王某某。5、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到黄某家做客时认识了做保健品生意的戴某,骗取戴某的信任,与戴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以帮助戴某与某机械厂打赢官司为诱饵,骗取戴某人民币6000元、软中华牌香烟2条及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保健产品。6、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起亚牌汽车在射河北路遇到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便主动上前搭讪,以帮助李某将户口从内蒙古迁回阜宁为诱饵,骗取李某的信任,后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骗得李某字画一幅。7、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崔湾菜场附近看见王某,以帮助王某开一间门市和弄一套经济适用房为诱饵,骗取王某的信任,后与王某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并骗得王某人民币合计4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被王某识破后,将所骗人民币4000元退还给了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王某某、王某、黄某、戴某、曹某的陈述、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拍摄的作案用警服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建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本书记员 朱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