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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培义诉被告杨春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培义,杨春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崔培义,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茂,又名杨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培义诉被告杨春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培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针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生活、生产,原告崔培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崔培义承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