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培义诉被告杨春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培义,杨春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崔培义,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茂,又名杨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培义诉被告杨春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培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针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生活、生产,原告崔培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崔培义承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