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小群与被执行人欧明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小群,欧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欧小群。被执行人欧明科。申请执行人欧小群与被执行人欧明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6。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合伙清帐款35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