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唐世凤与阮茂林、沈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凤,阮茂林,沈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唐世凤,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茂林,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凤诉被告阮茂林、沈军华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世凤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