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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103号7幢1单元3楼。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10053047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103号7幢1单元3楼。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0323483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