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103号7幢1单元3楼。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10053047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103号7幢1单元3楼。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0323483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