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樊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运驰,刘志勇,曹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樊运驰,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丽娟,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志勇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勇、曹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勇、曹丽娟于2013年9月13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勇、曹丽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勇、曹丽娟的银行存款37634.24元(含案件受理费360.24、执行费45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7634.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