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廖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5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永,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地长,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岗仔工业区**栋109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地长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44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