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甲、彭×犯滥伐林某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鱼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甲。因涉嫌犯滥伐林某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彭×。因涉嫌犯滥伐林某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彭×犯滥伐林某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初,被告人何甲、彭×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村民何丙位于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何乙“屋背岭”上的林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处林某砍伐(该林某已遗失,无法追缴)。经柳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滥伐林某树种为松树,立木蓄积量15.27立方米,出材量10.51立方米。2013年6月2日,被告人何甲被抓获归案。2013年6月24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在柳州市鱼××区××开关厂内将被告人彭×传唤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证的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何甲、彭×的供述材料,证人郑某某、何丙、何丁、何广元、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甲、彭×的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林权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林某现场调查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何甲、彭×的户籍证明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购买的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甲、彭×犯滥伐林某罪成立。被告人何甲、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彭×犯滥伐林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某某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某,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某,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某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某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某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某的,(二)超过林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某的。林某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某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某,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某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某“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某“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