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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运容与陈宝思、黄斯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运容,陈宝思,黄斯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韦运容。被执行人陈宝思。被执行人黄斯崇。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青执字第9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斯崇及杨丽君共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2栋1单元1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斯崇及杨丽君共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2栋1单元1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