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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张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王国斌,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金宝,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万杰,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斌诉被告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海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王国斌伤残等级需等待该案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凤山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