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段某某母亲。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维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