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白春云与白向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云,白向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白春云被执行人白向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春云与被执行人白向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白向岐在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支付白春云抚养费29975.1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白春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多方查找和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白向岐已按判决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