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清与被执行人王小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清,王小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清,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瓦窑岭村三队**号。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马安村委会大云渡队。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胡南南路金星花园C区10号。负责人邹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清与被执行人王小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叶宗强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