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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兼)书记员 韦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