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群。委托代理人:厉建民。委托代理人:夏忠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寿军。委托代理人:王泽路。上诉人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0)杭建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7元(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9980元),减半收取18334元,由上诉人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21646元,建德喜洋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