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庞南峰抢劫罪,庞南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97号罪犯庞南峰,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南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庞南峰于2001年11月2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将罪犯庞南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罪犯庞南峰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四次减刑,累计减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庞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南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庞南峰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13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庞南峰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南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原判处没收罪犯庞南峰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把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南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