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郭亚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郭亚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6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亚光,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郭亚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广存担任审判长,法官柴杨、人民陪审员陶洪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在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截至2013年4月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10997.27元、利息9782.30元、滞纳金7252.17元、超限费200元、年费26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共计28491.74元,并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原告认为被告符合开卡条件,同时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的广发信用卡。此后,被告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4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997.27元、利息9782.30元、滞纳金7252.17元、超限费200元、年费26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客户协议、欠款明细表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和其它手续费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原告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止二○一三年四月三日的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共计二万八千四百九十一元七角四分;二、被告郭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自二○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七百七十二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郭亚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广存审 判 员 柴 杨人民陪审员 陶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崇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