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金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金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54号罪犯周金宏,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文盲,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罪犯周金宏于2007年1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周金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金宏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周金宏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金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为残疾犯,减刑幅度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金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