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961号原告严某某,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