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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崔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龙,崔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王德龙,男,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历阳镇和县。被告:崔加云,女,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历阳镇和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龙与被告崔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