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余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2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济询,凤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余某某,女,24岁,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刘某,女,48岁,系余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