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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初字第9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吴某,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2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吴某甲,现在某某小学读书。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常无故殴打原告。被告殴打原告的同时用铁链把原告锁起来,然后用残忍的方式对待原告,使原告多处皮肤血肿,软组织挫伤,被告把原告的门牙打掉。被告种种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还没破裂。原告说被告打原告并用铁链把原告锁起来、打掉原告的门牙不属实。原告说被告性格暴躁也不属实。原、被告在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2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吴某甲,现在某某小学读书,这些属实。2010年8月份被告发现原告和别的男人非法同居,2013年4月份原告和一个晋江人叫阳彬非法同居,被被告抓住,原告说阳彬是原告的丈夫,被告要把阳彬送派出所,途中阳彬跑掉了。2010年9月份,被告碰到原告,被告把原告带回家里沟通,原告的朋友阳彬把被告的儿子抱走,被告去追孩子,原告乘机跑掉,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公安分局帮被告找到孩子,把孩子还给被告。后来,原告多次到被告租的房子里面撬锁,总共拿了被告20000元。原告骗被告在外省,骗被告汇款给原告数千元。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于200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吴某甲,现吴某甲随被告生活,在洛江区某某小学读书。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1月27日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从2010年9月份分居至今。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主张离婚过错赔偿,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诉状,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拿被告20000元,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从2010年9月份分居至今,分居已经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婚生子的成长教育,故婚生子可由被告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婚生子的原告,应当负担婚生子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子18周岁止。婚生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酌情确定原告每月负担婚生子吴某甲抚养费600元。原告起诉时,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三次开庭时,原告表示对该项不请求,同时表示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也没有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及探望权不予审查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处理。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拿被告20000元,案发时,被告没有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并主张过错赔偿,但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诉状,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第三次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原告对被告的主张均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这二项主张不予审查处理。诉讼中,双方认为存在标会债务,因标会债务问题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故本院对标会债务不予审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吴某直接抚养,但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儿子。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婚生子吴某甲18周岁止,原告赵某某每月应负担婚生子吴某甲抚养费600元。婚生子吴某甲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于每年的6月28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28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赵某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腾飞审 判 员  林海岚人民陪审员  蔡进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附注本案适用的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