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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汪正发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正发,康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邢刑终字第2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正发,绰号“阿发”、“发哥”,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文盲,北京市保安公司保安,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因盗窃于2012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3年1月20日被解除劳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内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康雪中,绰号“尔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栾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栾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内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正发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康雪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内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正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可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正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正发、康雪中在作案前一天因玩游戏把钱输了,就商量去偷摩托车。2013年2月26日早上6时许,两人自石家庄南郊客运站坐汽车至内邱县城。到内邱后,二人步行寻找可下手的对象。后二人转至内邱县城金都花园小区,在该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内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本田摩托车,于是由汪正发放风,康雪中去偷摩托车。被告人康雪中将摩托车偷出来刚出小区时被正好回家的失主刘亮发现,刘亮抓住康雪中后就往小区里拽。这时被告人汪正发手里拿着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刘亮走来。刘亮看见被告人汪正发手里拿着弹簧刀向他走来,怕受到伤害,就将康雪中放开,二被告人逃跑。刘亮报案后,内邱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都花园小区西侧麦地将汪正发抓获,在平安小区西侧旧垃圾处理厂内将康雪中抓获。经内邱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摩托车价值2105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正发因盗窃于2012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3年1月20日被解除劳教。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汪正发、康雪中的供述、被害人刘亮陈述、内邱派出所抓获证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2012)冀石劳审字第009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内邱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冀内价鉴字(2013)第1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正发在盗窃摩托车过程中,在同伙康雪中被失主发现并抓捕时,手持弹簧刀走近失主,失主看到后内心产生恐惧,遂放开康雪中,致使二被告人当场逃脱;被告人汪正发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但由于失主看到手持弹簧刀的被告人汪正发后即逃离现场,未受到伤害,且被告人汪正发也未将摩托车盗走,对被告人汪正发应按抢劫罪(未遂)定罪量刑;被告人汪正发曾被劳动教养,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雪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汪正发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一十元;二、被告人康雪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一十元。原审被告人汪正发上诉提出,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割完被盗摩托车的线路后就一直拿在手中,没有对车主进行言语威胁,他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并不构成抢劫罪;其与康雪中共同盗窃,其被认定为抢劫,康雪中却认定为盗窃。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汪正发、原审被告人康雪中在作案前一天因玩游戏把钱输了,就商量去偷摩托车。2013年2月26日早上6时许,两人自石家庄南郊客运站坐汽车至内邱下车。到内邱县城后,二人步行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金都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内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本田摩托车,于是由汪正发放风,康雪中去偷摩托车。原审被告人康雪中将摩托车偷出来刚出小区时被正好回家的失主刘亮发现,刘亮抓住康雪中后就往小区里拽。这时上诉人汪正发手里拿着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刘亮走来。刘亮看见上诉人汪正发手里拿着弹簧刀向他走来,怕受到伤害,就将康雪中放开,二人趁机逃走。刘亮报案后,内邱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都花园小区西侧麦地将汪正发抓获,在平安小区西侧旧垃圾处理厂内将康雪中抓获。经内邱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抢摩托车价值210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26日17时40分,内邱县南街村刘亮报案称:在内邱县宅阳村西路南的小树林里发现刚才盗窃他摩托车的两名男子。2、被告人汪正发供述,2013年2月25日晚上,他和康雪中在石家庄市的一个游戏厅里玩游戏时,把钱都输了。他和康雪中就商量着出去偷辆摩托卖个钱花。第二天早上6点半,他和康雪中打车到了石家庄南郊客运站,上了去邢台的车。当行至内邱时,他们就在内邱下了车。下车后,在县城转了三个小区,最后在一个小学的斜对面找到一个小区,小区的旁边是空地和一个小公园。他先到那个小区里转了一圈,门岗也没有拦他,他就返回到小区门口,康雪中见他后也跟着进了小区。在一进小区门口往左拐的第一个单元的楼道口里有辆白色的本田踏板摩托车,康雪中就进去推摩托车,他就在旁边放风。康雪中推着摩托车往外走,他在后面跟着。康雪中推着摩托车刚上大公路时,被一辆汽车给拦下了。那个司机下车后,就问,谁让你推我的摩托车的。康雪中说,没人让我推,我自己推的。那个司机就把康雪中往小区里拽。他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指着那个司机说,你把他放了,不然就捅了你。那个司机就把康雪中放了,他和康雪中就跑了。他们跑到这个小区后面的一个果园里躲着,这时警察过来抓他们。他们就往小学方向跑,在那个小公园处,他被警察抓住了。他们偷摩托是在昨天下午5点多钟。他所拿的弹簧刀是单刃,黑把,黑色刀身,展开有二十公分左右。弹簧刀花20元钱从游戏厅一个玩游戏的人那里买的,随身携带是怕和别人打架时自己吃亏,那个司机抓着尔康,他是为了让司机放了尔康。3、被告人康雪中供述,2013年2月25日晚上他玩游戏机把钱输完了。第二天汪正发商量说去偷辆摩托车,他就同意了。然后他们就从石家庄南郊客运站坐车往邢台方向走。在内邱县城下车后他们往西走,在县城转了三个小区,但都没有偷着摩托车。最后到了一个超市那儿,然后往西走,走到路南侧最西边那个小区,小区斜对面是一个学校。他就在小区路对面台阶上等着,汪正发就进了小区。等了十几分钟,汪正发在小区门口给他招手,他就过去了,一进了小区左边第一个单元楼道里有辆摩托车,汪正发指着这辆摩托车说,让他把这辆白色摩托车推走。他就推着这辆摩托车往小区外走,刚出小区到马路上往右一拐,有一辆车停到他前面,从车上下来个男问他:“谁让你推我的车?”。他就说:“里面那个。”然后这个男的就拽着他往小区里走。刚走没两步,他见汪正发从小区里走出来掏出弹簧刀,打开刀后向抓着他这个男的冲过来,那个男的吓得松开他就往西边的地里跑了,他就丢下摩托车和汪正发就往西边的小公园跑了。他见刚抓他们这个男的往回走了,他和汪正发从地里往南跑了,中间过了一条东西小柏油路,再往南他们到了一片小树林,就在小树林里藏着。过了十几分钟,他见有两个警车在周围转悠,他们俩就往北跑,他一直跑到公路对面的学校西侧,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4、被害人刘亮陈述,今天下午五点多他开车回家,刚走到小区门口,见有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的推着一辆摩托车,他仔细一看这辆摩托车是他的,就将车停到这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的前面,他下车后就拽住这个男的,问他:“这是你摩托车吗?谁让你推我摩托车的?”那个男的说:“别人叫的。”然后他就拽着这个男的往小区里面走,刚走两三米远,他见一个穿花羽绒服的男的从小区里面走出来。离他有三四米远时,这个穿花羽绒服的男的抽出一把折叠刀,边把刀打开边对他说:“放开他”,他看那个男的端着刀子冲着他跑过来,就放开那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的往西边地里跑了十几米,他回头一看那两个男的从公路上往西跑了。这时他给朋友李小鹏、郝龙打电话叫他俩过来和他一起去追。两分钟后,他俩过来了,他们就一起开车从小区往西之后再往南上了南水北调的南北路上往南走。走到宅阳村西再往东走,在路南的小树林里发现了那两个偷他摩托车的人,他们也没有停车,就给派出所打电话后,继续往东走,在程村村西碰见派出所的人,他们就往回走去抓那两个人。他们又到了那个地方,下车就喊抓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就往北跑了,派出所的民警和他们一起追,在他小区西侧的南北小土路上抓住穿花羽绒服的男的,另一个往北跑了。派出所的一部分人去追了,后来也将另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的抓住了,他就和派出所的人抓着偷摩托车的人来公安局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五羊牌白色踏板式100型摩托车。他摩托车是2010年花3000元从别人手里买的,现在价2000元。摩托车在他小区一进小区门左边第一个单元楼道内放着,没有锁大锁子,摩托车头朝北放置。推他摩托车的那个男的穿黑色羽绒服,20岁左右,个子不高;拿刀子想扎他的那个男的穿花羽绒服,20岁左右,个子较高,拿的是一把黑色折叠刀。那个男的没有扎到他,只是右手拿着刀子冲着他跑过来,口里还说:“放开他”,他怕那个男的扎到他,就把那人放开了。5、内邱派出所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2月26日18时许,刘亮报案发现两个偷他摩托车的人往东宅阳村东逃窜,内邱镇派出所及时出警,在金都花园小区西侧麦地将汪正发抓获,在平安小学西侧旧垃圾处理厂内将康雪中抓获。6、被告人汪正发、康雪中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2012)冀石劳审字第009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汪正发因盗窃于2012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3年1月20日被释放。8、内邱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冀内价鉴字(2013)第1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2105元。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案发有关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已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正发在盗窃摩托车过程中,在同伙康雪中被失主发现并抓捕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手持弹簧刀走近失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失主看到手持弹簧刀的上诉人汪正发后即逃离现场,未受到伤害,且上诉人汪正发也未将摩托车盗走,对上诉人汪正发应按抢劫罪(未遂)定罪量刑;原审被告人康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汪正发上诉提出“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割完被盗摩托车的线路后就一直拿在手中,没有对车主进行言语威胁,他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并不构成抢劫罪;其与康雪中共同盗窃,其被认定为抢劫,康雪中却认定为盗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汪正发与原审被告人康雪中共谋实施盗窃摩托车,当失主发现并控制住康雪中后,康雪中没有抗拒抓捕,也没有对失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康雪中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上诉人汪正发发现同伙康雪中被失主控制后,手持弹簧刀走近失主,并喊叫“尔康,快跑”,其行为已经使失主受到威胁,内心产生恐惧,无论上诉人汪正发是否对失主进行言语威胁,均不影响其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韬审 判 员  马瑞平代理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