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燕春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春,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12号原告:任燕春。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燕春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燕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燕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燕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