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燕春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春,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12号原告:任燕春。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燕春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燕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燕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燕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