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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邹进明、韩兴娟与汪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进明,韩兴娟,汪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邹进明(曾用名邹静明),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住郧县城关镇新区街郧阳路居委会一组健康巷29号29幢2单元6楼602室。申请执行人韩兴娟,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系邹进明之妻。被执行人汪明华,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9月27日向郧县房地产管理局和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郧县城关镇健康巷29号29幢2单元6楼602室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邹进明、韩兴娟名下,郧县房地产管理局和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均已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