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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刘川毛巾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刘川毛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明,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刘川毛巾厂。法定代表人刘川,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刘川毛巾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昌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