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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庆国与贾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国,贾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郑庆国,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贾礼文,男,46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郑庆国与被告贾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庆国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庆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国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688元,退还原告诉讼费1612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