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庆国与贾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国,贾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郑庆国,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贾礼文,男,46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郑庆国与被告贾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庆国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庆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国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688元,退还原告诉讼费1612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