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闫荣章与宋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荣章,宋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闫荣章。被执行人宋德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荣章与宋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