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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文娟诉周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娟,周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卫平,男,汉族。郭文娟诉周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卫平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