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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方实业诉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实业公司,郑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北方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方实业公司与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方实业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方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方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方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