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祁大改、黄洪超等与汪明伟、汪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大改,黄洪超,李某1,黄欣欣,黄英为,汪明伟,汪国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大改,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明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国辉,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黄洪超,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同上。原审原告:黄欣欣,女,201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黄欣欣之母,本案原审原告)原审原告:黄英为,男,201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原审原告黄英为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同上(系原审原告黄英为之母)。上诉人祁大改与被上诉人汪明伟、汪国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黄洪超、李某1、黄欣欣、黄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祁大改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祁大改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亦不损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大改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祁大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