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远林与李萍、何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林,李萍,何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远林,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被告李萍,女。被告何敬,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座1-2层。负责人李培义,该陕西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林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0元,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