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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公司诉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25号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宝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