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廖祖泉。被告王某某。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廖祖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王惟加。夫妻无共同财产。原告廖某某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儿王惟加由原告抚养,由原告单独行使监护权。被告王某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王惟加。王惟加一直由廖某某父母在成都进行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北京潘家园派出所出具的王某某自2011年起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的证明、德国外国人管理局信函回复、廖某某近几个月的工资单、廖某某和王某某居住登记情况、王某某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王惟加的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及近年学习成绩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廖某某陈述的事实、举出的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可能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对原告廖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属实,故本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王惟加现由原告廖某某抚养,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故王惟加由原告廖某某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王惟加由原告廖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军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