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家才与易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才,易加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张家才,男,1962年11月生,汉族。被告:易加平,男,1982年10月生,汉族。原告张家才诉被告易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才到庭参加诉���,被告易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才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皖Q050**号轿车一辆,此车在2013年3月6日归还,已付租车款4000元,下欠租车款10000元,在车辆租赁期间违章罚款200元及车辆修理费87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付车辆租赁款、违章罚款、修理费合计1107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易加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原告张家才与被告易加平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易加平租赁使用张家才的皖Q050**号中华牌轿车一辆,租赁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2013年3月6日17时,租金为包月3800元,还车时的车辆整修费用由易加平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违章处罚由易加平承担。易加平在车辆租赁期间共发生租金14000元,其在2012年12月3日已付3000元及2012年12月17日已付1000元,尚欠���辆租金10000元未付。张家才在接收易加平归还车辆时支付车辆整修费870元。易加平在租赁车辆期间,于2012年11月23日、2013年2月15日、2013年2月23日因交通违章被分别罚款50元、100元、50元,罚款共计200元由张家才垫付。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修理费发票、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才与被告易加平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张家才要求被告易加平给付下欠的车辆租金10000元、车辆修理费870元及罚款2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才车辆租金10000元、修理费870元、罚款2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易加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朝宗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