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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爱忠与刘亚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忠,刘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忠,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中鸡镇派出所职工。被执行人刘亚君,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爱忠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亚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亚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亚君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忠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