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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邢立山等与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立山,邢立国,伊洪福,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立山,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立国,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洪福,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包珣,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涛,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立山、邢立国、伊洪福因诉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诉人邢立山、邢立国、伊洪福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片区(南汝村、张桥村)旧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的通知》,主要是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等宏观层面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核准,该通知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邢立山、邢立国、伊洪福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寇 婕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