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余涛、李金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余涛,李金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392号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涛,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金隆,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涛、李金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丰都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冬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