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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张某某与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3)礼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任某某应支付张某某2013年孩子抚养费5400元,2013年7月9日本院向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9月3日本院扣划任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东二环营业所的存款5750元,2013年9月30日张某某领取了该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执字第00149号张某某与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