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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01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蒋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4mg/100ml)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李线从本市寿某某童家驶往寿某某,途经寿李线6km+490m路段时,与对向童某驾驶的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蒋某及童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查获。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童某无责任。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童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黄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两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