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3)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石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