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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代希芹与孙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希芹,孙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207号原告代希芹,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文杰。被告孙秀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希芹与被告孙秀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希芹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希芹撤回对被告孙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代希芹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