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肃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马敬苏与刘爱欣、马敬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敬苏;刘爱欣;马敬峰;马俊章;齐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肃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马敬苏,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欣,女,1980年19月出生,汉族,干部,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凤,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东进,男,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敬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陆艳群,男,1974年12月出生,住肃宁县。追加被告马俊章,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追加被告齐芝女,女,195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敬苏诉被告刘爱欣、马敬峰、马俊章、齐芝女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二被告马敬峰系姐弟,第一被告刘爱欣与第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于2010年结婚,婚后二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二被告100000元。2011年9月2日原告在建行沈阳分理处,转存给第一被告刘爱欣100000元,该借款有被告的借条和建行的转存手续为证,现因二被告闹离婚,原告随即主张权利,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刘爱欣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事实为,2011年9月2日,被告马敬峰与军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买卖树木协议书,因此需要大笔资金,答辩人除自己借款外,被告马敬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打到了答辩人账户上,答辩人收到该款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了军庄村委会,因被告马敬峰并未与父母分家,在砍伐、出卖树木过程中,始终是马敬峰和其父马俊章现场管理、指挥,出卖此树木的全部款项均由原告之父马俊章掌握,在2012年6月份,马俊章将上述借款归还了原告。二,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借款已经归还,但原告基于与被告马敬峰存在亲属关系,为了在答辩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中能够帮助其弟弟达到多分财产的不法目的,便故意歪曲事实,与其弟弟相互串通恶意提起诉讼,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分析,不难得出债务已不存在的公正结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马敬峰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和数额准确,该款用于刘爱欣和答辩人购买军庄村委会树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答辩人与父母已经分家,该笔借款和父母无关。被告马俊章、齐芝女辩称,我们夫妻年岁已高,不管马俊章和刘爱欣的事,我也没掌管着那钱,我也管不了,马敬峰、刘爱欣买树的事我们知道,但是和我们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敬苏、被告马敬峰姐弟均为被告马俊章、齐芝女夫妻的婚生子女,马敬峰与刘爱欣于2010年10月领取结婚手续,对何时举行结婚仪式各执一词,双方均提交了对己有利的证据,现正在离婚诉讼中。2011年9月2日,被告马敬峰与军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买卖树木协议书,因此需要大笔资金,被告马敬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在建行沈阳分理处转存给第一被告刘爱欣100000元,被告刘爱欣将该笔款项转给军庄村委会相关人员,上述事实双方没有异议。被告刘爱欣提出该笔欠款已经由被告马俊章归还,提交了申请法院调取的马俊章在后堤信用社明细账,上面确有大笔支出和收入,均为现金支存,没有转账,未提交其它证据,原告和其他被告否认还款。被告马俊章、齐芝女认为该笔欠款因为已经分家与己无关,提交了2011年2月20日与被告马敬峰的分家协议证实,被告刘爱欣认为该分家协议为事后伪造,本院当庭释明,被告刘爱欣可在一定期间对该协议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如确系伪造,认定为未分家,鉴定费由被告马俊章、齐芝女支付,如果真实,认定为已经分家,鉴定费由刘爱欣支付,刘爱欣提出鉴定申请后撤回。以上有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敬峰、刘爱欣借原告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认可,本院认定。被告刘爱欣认为该笔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但被告马俊章、齐芝女提出买卖树木时已经分家,购买树木是刘爱欣、马敬峰夫妻行为,提交了分家协议予以证实,刘爱欣虽对该协议真伪提出异议,在本院释明后其提出鉴定申请,后撤回,应视为对该分家协议的认可。被告刘爱欣抗辩认为马俊章已经偿还该笔欠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已经偿还,原告和被告马俊章均否认,其抗辩本院不能支持。被告马敬峰、刘爱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敬峰、刘爱欣夫妻偿还原告马敬苏借款1000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敬峰、刘爱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孔山审判员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凤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