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执指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荣翠与刘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翠,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翠。被执行人刘帅。现于淄博监狱服刑。刘帅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